章 總則
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安全、環保、節能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村道路運輸,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體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取締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承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移或者委托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事項,并接受指導監督。